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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號

發給訴訟終結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炫谷

聲請人
翊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上列聲請人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與相對人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8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核發本院一○三年度訴第一七二八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聲請意旨: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8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業經裁判確定,而聲請人於111年2月7日因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110年度司執字第18528號強制執行案件)優先承買取得該不動產(桃園市○鎮區○○段0000號土地,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建物),然該不動產登記謄本登記事項仍註記為訴訟中,以致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或第5項(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利害關係人。而系爭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8號裁判確定在案,經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核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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