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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李麗珍

  • 當事人
    陳靖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陳靖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木清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8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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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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