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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麗珍

再審聲請人 陳靖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木清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8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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