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岦晏商行、張晏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岦晏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晏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杞梵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2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