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3號
- 原告
- 江妮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履行更名協議,須具體說明被告應同意將何份合約書之何欄位變更為何人)。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三、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請提出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合約書及原告因更名可得受之利益為若干。
五、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