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宏佳昌有限公司、李秋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宏佳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昭緯即三權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7,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