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
- 原告
- 陳宗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銘律師
- 被告
- 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婕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訴外人藍婕妤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讓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訴外人藍婕妤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讓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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