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藍婕妤
- 原告陳宗達
- 被告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陳宗達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婕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應將訴外人藍婕妤對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讓與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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