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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返還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吳旻鴻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雷麗律師
被告
郭昭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源化工公司)5,250,000股之股權、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源金屬公司)1,225,000股之股權及永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源科技公司)455,000股之股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上開公司均未公開發行,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參酌上開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11年資產負債表所示,永源化工公司之淨值即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08,509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0,000,000股;永源金屬公司之淨值即權益總額為82,683,439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7,000,000股;永源科技公司之淨值即權益總額為9,984,628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600,000股。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179,4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公司 A每股淨值(計算式:權益總額÷已發行股份總數,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B原告請求返還之股權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A×B) 1 永源化工 10.66元 5,250,000股 55,965,000元 2 永源金屬 11.81元 1,225,000股 14,467,250元 3 永源科技 3.84元 455,000股 1,747,200元 合計    72,17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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