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鈺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6,6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