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1號
- 原告
-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安
- 訴訟代理人
- 吳紀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凱琳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施永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被告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3,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