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唯成企業社、趙紀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唯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紀緯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敏熏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3,9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