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邱政超、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劉佳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以原告陳報之預估拆除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