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亞洲健康城股份有限公司、彭培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亞洲健康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培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93,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