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
- 原告
- 德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逸凱
- 原告
- 曾建豪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豪
- 原告
- 祥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霖
- 原告
-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陳律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昆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95,947元(計算式詳見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