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鼎宏興業有限公司、簡珊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鼎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勝新能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