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
- 原告
- 松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峻傑
- 訴訟代理人
- 連郁婷律師
- 被告
- 技賢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傳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鵬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2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請辦理清算合夥事業財產,因兩造尚未清算,無從得知原告所能獲得之利益,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6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