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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松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峻傑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告
技賢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傳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2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請辦理清算合夥事業財產,因兩造尚未清算,無從得知原告所能獲得之利益,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6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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