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陳政義、黃正忠
- 原告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原 告 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烈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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