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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6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法定代理人
許彥輝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兩造間簽定之桃園市蘆竹羽球館營運移轉案委託營運管理契約,土地年租金應自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酌減為45萬元,期間係自民國112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則即應以原告請求調降之租金差額即75萬元,再以6年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萬元(計算式:750,000×6=4,500,000)。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係依據民法第179條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溢繳租金1,312,500元本息返還予原告,經核包含於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經濟目的範圍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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