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雅意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雅意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姿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銘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