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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周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敬順(清算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世吉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被告應將所持印文如附圖一所示公司印鑑章(下稱系爭印鑑章)返還原告」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通知原告10日內陳報:系爭印鑑章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之證明資料。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並依上揭法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等語,惟原告迄今未陳報。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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