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石淮伍
- 原告林士量
- 被告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林士量 被 告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淮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4,327,123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0萬元) 1 利息 400萬元 112年3月3日 113年10月20日 (1+232/365) 5% 32萬7,123.29元 小計 32萬7,123.29元 合計 432萬7,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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