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5號
- 原告
- 黃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737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22,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繕本後漏附書證,應一併補正。
三、本件被告是否僅有「凱特沃德國際有限公司」?「陳秀慧」個人是否亦為本件被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