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寬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賈書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寬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書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埔城家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確認青埔城家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或無效,非以人格權及身分權為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