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寬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書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埔城家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確認青埔城家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或無效,非以人格權及身分權為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