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給付退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黃唯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鴻來即峻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退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