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游智棋
- 原告黃唯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黃唯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鴻來即峻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退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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