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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游智棋

  • 原告
    黃唯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黃唯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鴻來即峻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退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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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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