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黃偉勳
- 原告巧伯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巧伯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勳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心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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