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
- 原告
- 立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韻如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賀孝帆
- 被告
- 王陳月雲
- 被告
- 范雅萍
- 被告
- 李維偉
- 被告
- 蔡怡萍
- 被告
- 溫明恒
- 被告
- 朱玉仿
- 被告
- 林志明
- 被告
- 呂惠娟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家光
- 被告
- 蕭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修復系爭10個停車位,應以預估修繕費用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原告所提估價單記載每個車位修繕單價為新臺幣(下同)47,983元,系爭10個停車位預估之修繕費為479,830元,加計原告另訴請被告各給付2萬元合計2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679,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