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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立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賀孝帆
被告
王陳月雲
被告
范雅萍
被告
李維偉
被告
蔡怡萍
被告
溫明恒
被告
朱玉仿
被告
林志明
被告
呂惠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家光
被告
蕭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修復系爭10個停車位,應以預估修繕費用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原告所提估價單記載每個車位修繕單價為新臺幣(下同)47,983元,系爭10個停車位預估之修繕費為479,830元,加計原告另訴請被告各給付2萬元合計2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679,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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