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3號
- 原告
- 王勝智
- 原告
- 陳榮光
- 原告
- 黃進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定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尤柏淳律師
- 被告
- 黃衡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衡科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誤裁為宣告)被告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12日代表財團法人桃園市溪區龍山寺與陳國文即九龍企業社簽立『九龍宗教建廟工程合約書』及『工程承攬合約書』(以下合稱系爭工程合約書)等行為無效。」是堪認原告訴請確認系爭工程合約書無效之訴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系爭工程合約書之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982,0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