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陽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陽禧 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唯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