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信建精密有限公司、楊文弘、天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陳忠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信建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弘 被 告 天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378元(計算 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