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鄭一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富邦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嗚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