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永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劉淑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永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夢薇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