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號
- 原告
- 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里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而依上開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9,6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