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里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而依上開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9,6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