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邱韋平即韋柏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526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34,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繕本後漏附書證,應一併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