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劉品榕

杭家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宗憲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2 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併依同條第4 項請求回復原狀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以債權人地位請求撤銷被告間關於不動產贈與債權行為、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原告主張之債權數額為(下同)1,586,055元(含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請求除去法律關係標的(即上開不動產所有權)價額則為1,694,120元(土地公告現值144.59×30,100×1/3+建物課稅現值243,400),高於債權數額,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債權數額核定為1,586,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