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吳錦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台灣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融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孟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