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 原告
- 峻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淵勝
- 訴訟代理人
- 鄭佑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清文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10,294,864元(如附表),按原告主張代位之債務人曾啟銘應繼分比例1/7,核定為1,470,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