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宗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857,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