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號
- 原告
- 呂學乾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 原告
- 呂昭文
- 原告
- 呂紹男
- 被告
- 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同意原告向訴外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設於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履保專戶內之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核原告就本件起訴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為前述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