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雪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陳雪蕙(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慈(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瑄(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陳英孜(被繼承人陳中文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昌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