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岩春山企業有限公司、徐烱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岩春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烱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耘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49,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