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 原告
- 兆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然數量不能確定,故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然數量不能確定,故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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