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兆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陳建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兆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然數量不能確定,故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