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號
- 原告
- 彭明仁
- 被告
- 極大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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