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洺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林洺鋒 大騏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雅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 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威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林洺鋒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洺鋒新臺幣(下同)3,9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5日之金額為82,5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原告大騏建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大騏建設有限公司4,800,000元,及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部分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5日之金額為101,03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合併計算後,核定為8,903,545元(計算式:3,920,000+8 2,511+4,800,000+101,034=8,903,54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 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