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戴春發
- 原告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91,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2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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