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麥修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桃花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修仁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1,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