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國華開發設計有限公司、李華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國華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億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6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