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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名譽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陳振嘉
  • 法定代理人
    莊智宏

  • 原告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辰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宏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劉辰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負擔費用,將起訴狀原證1之起訴書內 容於遮蔽其姓名以外之基本資料後,以不得小於新聞類之6號字 體刊載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全國版頭版各1日,性質上核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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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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