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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袁雪華

原 告
信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雄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5,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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