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5號
- 原告
- 莊善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峻律師
- 被告
- 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4,92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8,588元×28×3.30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土地所有權分割及移轉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是否仍要聲請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