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8號

給付倉租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承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