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倉租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承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承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