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4號
- 原告
- 台灣載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進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5,69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5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5,69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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