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載帶股份有限公司、吳文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台灣載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5,696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敏如